泸县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泸县,史称江阳,建于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1913年改名为泸县,1949年设川南行署,1950年建泸州市实行市县分治,自此泸县无县城,县级机关寄住泸州市小市。1960年隶属宜宾专区,1983年隶属泸州市,1996年区划调整后定福集镇为新县城。“川南鱼米之乡”泸县,面积1532平方公里,系泸州旅游北大门;与恐龙之乡、重庆动物园、福宝国家森林公园一衣带水。泸县,吸龙之灵气,吐龙之英华: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脑桥,堪与赵州桥和卢沟桥媲美;有“东方活龙”之称的中国泸州雨坛彩龙数度进京献艺,获多项大奖,饮誉海内外;有“川南第一大道”之誉的新县城–龙城,以其碧水、蓝天、花园城的典雅、靓丽、浪漫、抒情和中西合璧,倾倒中外游客;有“川南第一湖”美称的玉龙湖,劲舞旅游大县之彩练。泸县,步蟾之神韵,育蟾之精灵;有“川南明珠”芳名的玉蟾山,以其天造地设的生态自然和鬼斧神工的人文内涵,抚一城,望一塔,环三水,连诸桥;醉倒华夏政坛军界代代宿帅,神州墨客骚人批批鸿儒……泸县,交通四通八达,经高速公路直上成渝、隆纳线;旅游区宾馆、饭店、旅游产品一应俱全,旅行社,旅游车,接待体系完善。龙神蟾韵,山水桥城;大县、新城、热土–泸县拥抱你!